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
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维护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推动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龙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技术导则〉的通知》(龙政办发[]20号),对全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进行全面规范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龙口市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均应当遵守本公告的规定。
二、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以及移动载体等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播放、投影、摆放)的各种形式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招牌标识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外墙及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等相关设施和指路牌、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局、龙口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和体育局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单位、店铺设置招牌标识,应先经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登记后方可实施。
五、设置广告和招牌标识,应当与审批、备案登记的内容相符,必须安全牢固,边框规正,板面平整,书写文字工整、规范,色彩鲜明洁净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六、凡歪斜破损、陈旧脱色、掉漆丢字或者字迹不清、不规范的广告和招牌标识,必须按规定及时更换、维护修整。
七、严禁随意滥用繁体字,已经废止的简化字,已被淘汰的异体字及有淫秽丑陋画面、粗制滥造的广告和招牌标识,一律不予审批和备案。
八、临街店铺的外墙(台阶)、门、窗(橱窗)、遮阳蓬上不得做图文广告,不得张贴宣传画。提倡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制作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同时具备亮化功能。
九、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达到标准要求,对违法违规设置的,由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行拆除并予以处罚。
十、除市政府授权有行政许可的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无权批准设置广告和招牌标识,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11月3日
公告
广大市民:
为展示龙口市“最美龙口、活力港城”的城市形象,彰显“北方样板,山东龙头”的城市定位,今年,率先对南山路(黄县大道至高速黄城出口段)进行高标准打造,通过店招整治、灯光亮化、景观风貌提升等基础设施改造,进而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推动龙口经济发展。
请南山路(龙泉路至高速黄城出口路段两侧)所有高炮广告牌及齐威路西侧的过街广告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至此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我局将申请龙口市政府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施工期间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11月3日
原标题:《龙口最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