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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6 1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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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秦雪丽通讯员孙洪安

9月29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烟台通报一批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最高罚余万元!

今年5月,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正式启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10类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在此次“铁拳”行动中,烟台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力度,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现对外公布:

一、烟台市非常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山寨”苹果醋案

年7月14日,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烟台市非常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并虚假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山寨”苹果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苹果醋原浆瓶)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7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元,合计罚没款.78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大量投诉,反映该辖区内的烟台果木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苹果醋的问题,但实地核查未找到该企业。该局执法人员通过购买产品发现产品发货地:烟台市莱山区。

烟台市局了解案情后,调度蓬莱区局和莱山区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通过蹲守循线,追查到苹果醋生产单位。经查,烟台市非常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莱山区午台村和南塂村交界处,生产条件非常简陋,在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为刻意逃避检查,在其生产的产品标签上虚假标注未经登记注册的山寨厂名:烟台花木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5月在标签上又把生产商改成了委托商),又通过在异地(蓬莱区)办理的销售单位:烟台果木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和拼多多网店上进行销售。自年4月至检查之日,当事人共计生产苹果醋原浆产品瓶,涉案货值元,获利.78元,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烟台开发区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HRBE(12mm)热轧带肋钢筋案

年1月,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钢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15万元、没收不合格钢筋38.吨的行政处罚。

前期,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接到市局转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单》称“烟台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查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HRBE(12mm)热轧带肋钢筋共38.吨,销售给烟台某宾馆2.吨,其余未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召回了已销售的钢筋。开发区分局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不合格钢筋38.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使用5根40kg)进行了查封,其货值金额为.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三、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贝博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婴儿爬爬垫案

年8月11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贝博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的婴儿爬爬垫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5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抽查发现:淮南乐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龙口市贝博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AZ-婴儿爬爬垫产品标签标示信息与其取得3C认证不一致。

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龙口市贝博氏商贸有限公司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规格型号为XAZ-婴儿爬爬垫,涉案货值元,违法所得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海歌堡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年4月23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匿名举报,称其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标签标注的生产者为烟台海歌堡葡萄酒有限公司莱朗尼飞鸟干红葡萄酒,经品尝后味道不好,怀疑为不合格酒。

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将举报人购买的该款干红葡萄酒委托检验,结果显示该款葡萄酒甘油含量为20.0g/L。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生产罐装该款葡萄酒的过程中添加了甘油,数量为件(6瓶/件),成本价格6.12元/瓶,销售价格6.73元/瓶,涉案货值.00元,违法所得.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0元;2.没收莱朗尼飞鸟干红葡萄酒30瓶;3.没收甘油5Kg;4.罚款元,合计罚没70元。

五、烟台市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栖霞市顺丰工贸有限公司违法充装超期未检和报废气瓶案

根据举报,烟台市栖霞市市场监管局对栖霞市顺丰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站已充装完成3只气瓶,其中螺丝瓶1只、未标示定期检验标志的超期气瓶2只。该充装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

年5月,烟台市栖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充装站停业整顿,并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蓬莱华伟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案

年7月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对蓬莱华伟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处罚款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年特种设备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期间,执法人员依法对蓬莱华伟气体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三个气瓶瓶体无定期检验标志,且当事人提供不出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涉案气瓶,并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现场发现的三个气瓶均为当事人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涉案的三个气瓶未进行定期检验,构成了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莱州食生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卤蛋案

年6月11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食生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卤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标注“”字样的卤蛋筐计个,没收标注“”字样卤蛋塑料包装袋个,罚款1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莱州食生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加工包装好的标注有“”的卤蛋筐合计个,经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行为,构成了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卤蛋的违法行为。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龙口朝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商业用电、重复收取电梯使用费、上料费、门禁使用费、强制服务并收取燃气保险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龙口朝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商业用电、重复收取电梯使用费、上料费、门禁使用费、强制服务并收取燃气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年2月1日至12月31日规定应按每千瓦时0.元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电费,而该公司按照每千瓦时1.00元的价格预收,计千瓦,多收取电费金额.元;年1月、年规定应按照每千瓦时0.元执行,实际按照每千瓦时1.00元预收,计千瓦时,共计多收电费.元。

年1月1日至年2月28日期间共合计多收收电费.91元。在正常收取住户电梯使用费的情况下,向装修住户重复收取电梯使用费、上料费,上料费按照10.00元/平方米收取,电梯使用费分别按照2-7层10.00元平方米、7层以上每层加收60.00元的标准收取,共计收取电梯使用费、上料费金额.00元;年1月1日至年2月28日强制服务并收取住户燃气保险费,每户按照50.00元标准收取,共计收取燃气保险费.00元;未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在已经办理施工证并收取施工证费的基础上又向装修施工人员收取门禁使用费,按照每卡10.00元收取,共计收取.00元。合计收费.91元。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退款手续,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91元整。

九、牟平区多多禽蛋经销处经营不合格鸡蛋案

年4月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牟平区多多禽蛋经销处销售恩诺沙星实测超标鸡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元,罚款元,罚没款合计6.88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牟平区大窑街道敬老院从牟平区多多禽蛋经销处采购的不合格鸡蛋的来源进行检验,恩诺沙星实测值为34.1ug。经查,牟平区多多禽蛋经销处于年10月16日从辽宁一送鸡蛋的大车处购进的与检验恩诺沙星同批次鸡蛋.5kg,购进价格为7.1元,销售价格为7.55元,货值金额.1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8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姜宏山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猪皮冻案

年1月29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姜宏山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1.没收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加工的猪皮冻斤;2.罚款7万元;3.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猪皮冻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1万元,罚没款合计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年9月24日,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其生产的猪皮冻产品进行查处,经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于年8月24日移送烟台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因当事人加工猪皮冻的两个加工点跨两个市区,该局于年10月15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根据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的材料,姜宏山年7月加工的猪皮冻产品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要求,初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1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与张月凤、孙淑叶年7月在加工猪皮冻产品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要求,涉案产品数量斤(均已被公安部门查扣),货值金额元,当事人在加工猪皮冻产品过程中负主要责任。另查明,当事人自年加工猪皮冻至被公安部门查处,一直未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

明矾可作为膨松剂添加到食品中的,但是必须符合《GB-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中的规定。标准中规定:明矾可以添加到豆类制品、面糊、油炸面制品、虾味片、烘烤食品中,并且铝的残留量要≤mg。但如果过量添加,导致铝的残留量较高就会危害人体健康。

下一步,烟台市场监管系统将继续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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