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
我们先来看看地理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该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
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其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所以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比如新疆吐鲁番葡萄干、香槟。
结合具体案例,我们再来看看,侵犯地理标志究竟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
近日,结合群众举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家超市的货架查获产自河南商丘的“龙口粉丝”。按规定,在山东烟台的招远、龙口、蓬莱、莱阳、莱州地域内的粉丝生产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使用“龙口粉丝”作为商品名称,并对其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所以涉案厂家既没有取得授权委托,又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这种行为显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第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问
若我们遇到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有哪些权利涉嫌侵权的商家又要承担哪些责任?
我们的权利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原标题:《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