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下午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于晓东
向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作法院工作报告
在这份新鲜出炉的报告中
哪些“案例”被写入其中?
小编带您一起了解~
李*职务犯罪案
工作报告原文
遵照指定管辖,依法审理国家核电技术公司设备部原副主任李*等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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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至年4月间,被告人李*先后利用担任国家某技术公司第二三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经理、国家某技术公司山东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贪污单位公款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年4月2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提起上诉。年7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莱州庚辰球墨公司破产
重整案
工作报告原文
莱州法院审理的庚辰球墨公司破产重整案、龙口法院审理的丛林集团破产重整案,入选全省法院年度十大破产审判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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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庚辰球墨铸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辰球墨公司”)曾连续多年获“纳税大户”等荣誉称号,是莱州市20家重点企业之一,年被国家工信部确认为第一批“铸造用生铁生产企业”。年8月,该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大批债务无法偿还。年7月12日,莱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州法院)裁定受理庚辰球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了企业的资产及账簿,与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债权登记审查,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进行了审计。同年12月6日,投资人按重整计划提前全部清偿了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莱州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本案中,莱州法院通过对庚辰球墨公司的重整,不仅拯救了企业主体资格,而且帮助其实现了转型升级。随着重整的完成,庚辰球墨公司生产线转型升级、项目能耗大幅降低、产品竞争力增强,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同时,莱州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吸引投资1亿多元,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促进当地的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得到优化。
龙口丛林集团破产重整案
工作报告原文
莱州法院审理的庚辰球墨公司破产重整案、龙口法院审理的丛林集团破产重整案,入选全省法院年度十大破产审判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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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丛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林集团)原系国内铝加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标杆企业和领*者,自年受多重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年5月10日,丛林集团及23家关联公司向龙口法院递交破产申请。龙口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企业符合破产重整条件,5月15日裁定予以受理,5月18日裁定合并破产重整。
年4月21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破产重整计划草案,4月24日,龙口法院依法裁定批准了丛林集团及23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至此,烟台地区规模最大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完毕。该案例是人民法院在*委领导和*府支持下,运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依法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工作的典型案例。该案例的成功化解,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职工就业,防范化解了重大金融风险,实现了法律效果、*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吉列”商标权案
工作报告原文
审结知识产权案件件,“吉列”“波尔多”等商标权案件入选全省法院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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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列公司系“吉列”“犀牛”等商标的权利人,其认为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某应当向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万元。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生产销售假冒“吉列”“犀牛”等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其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到陈某某侵权期间非法经营数额、在刑事诉讼中陈述每年盈利万元左右等因素,判决陈某某赔偿吉列公司经济损失万元。
本案系实现商标市场价值,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在确有证据证明侵权获利超过了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的情况下,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使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与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相适应,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策。
“波尔多”商标权案
工作报告原文
审结知识产权案件件,“吉列”“波尔多”等商标权案件入选全省法院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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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波尔多联合会)系“BORDEAUX波尔多”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批准对波尔多(Bordeaux)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保护。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雀公司)在其多款葡萄酒商品上使用“bordeaux”“BORDEAUX”标识,并标示有“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波尔多联合会遂以云雀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云雀公司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涉案商品并非来源于波尔多特定产区,明显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及质量信誉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云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本案的裁判,依法打击了恶意攀附他人地理标志知名度及质量信誉并进行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保护了国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烟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形象。
全省首起侵犯烈士名誉权
公益诉讼案
工作报告原文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开审理全省首起侵犯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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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北京市指挥中心迅速调派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消防员张鑫被墙体砸倒,后虽全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张鑫壮烈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府评定为烈士。
4月29日,网民徐某通过本人手机用其手机号码登录新浪微博,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引发网民愤慨,造成不良影响。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互联网微博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公然辱骂烈士,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对烈士名誉的侵害。该行为不仅侵害了烈士张鑫的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烟台法院受理的首起侵犯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家庭主妇离婚后获取经济
补偿案
工作报告原文
芝罘法院审理的家庭主妇离婚后获取经济补偿案,入选山东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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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原告侯某某称被告婚内出轨,给他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女由他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负担共同债务。被告否认原告关于出轨的事实主张,并述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对其不信任,动辄打骂,实施家庭暴力。庭前会议中,承办人及法官助理严肃指责原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并针对被告婚后放弃个人事业、承担繁杂家庭事务的付出,对原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经批评与劝说,原告承认了错误,认可了被告的人生价值,该案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愿意单独支付被告家务补偿,向被告支付补偿款共计93万元。
法院法官在审理该离婚案件时,全面评价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和努力,充分调解,在依法分割财产的基础上给予全职太太一定家务劳动补偿,体现了对家庭中承担更多劳动的一方所付出的无酬劳动价值的承认,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市检察院诉王某某、马某某
环境污染修复案
工作报告原文
所审理的环境污染修复案,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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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至4月期间,王某某、马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在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在作业过程中产生至少60吨的废酸液,被王某某储存于厂院北墙外的废水池内,期间因池侧壁和底部均存在裂缝,存在明显的渗漏迹象,渗漏废酸液对废水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后储存于废水池内的废酸液被抽到厂院外的排水沟,通过排水沟汇入村北的消水河,对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马某某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与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人应当对其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王某某、马某某在烟台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下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吨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如不能自行处置,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王某某、马某某赔偿酸洗危险废物处置费用5.6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帐户。同时,对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治理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赔偿因其偷排酸洗废水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2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帐户。
本案环境污染涉及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污染及危险固废的应急处置等一系列问题。该案审理的裁判结果,给出了水污染环境损害对于不同水质及对应不同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的水源区域计算环境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的标准。对各级环保、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全面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全省首起食药领域民事公益
诉讼案
工作报告原文
强化公益诉讼审判,审理全省首起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维护公共利益。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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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至年6月间,曾某华在北京市某区加州小镇出租房内生产假药“喘泰欣”胶囊、“痛诺宁”胶囊,并以“中国呼吸道疾病康复总院”“中科痛风骨病康复中心”等虚假单位名义通过网络发布广告的方式向他人销售,同时以“美国辉瑞药业及中国生物医药癫痫病研究所”的名义销售假药“癫痫安肽胶囊”。张某山为曾某华生产假药提供原材料及生产工具。曾某娥受雇于曾某华包装药品、收取原材料并发送快递。期间,曾某华以曾某娥和他人名义与北京某快递公司签订代收货款的协议。曾某灵系该快递公司员工,其收取曾某华支付的额外报酬,代曾某华填写快递单据、在待邮寄假药中放置虚假宣传册、打印虚假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并加盖虚假单位印章。年至年,该快递公司向曾某华以曾某娥和他人名义开具的户头返还代收款共计余万元。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国家实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制,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生产、经营药品。四被告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年7月17日,公开宣判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华、曾某灵、曾某娥、张某山四人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决四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警示公告并赔礼道歉。
原标题:《“两会”时间
烟台中院工作报告中的那些“典型案例”》